英 國 華 文 教 育 基 金 會
英國華文教育基金會會章
第一條: 名稱及成立日期
第一章: 本會定名為 “英國華文教育基金會”( 以下簡稱為基金會)
第二章: 基金會成立於2005年6月23日3時30分(星期四) 曼徹斯特 (Manchester, UK) 公
主街34號,羊城大酒樓
第三章: 創辦人:鍾榮彬、陳雪M.B.E. 、楊鉅森M.B.E. 、鄭健文、黃榮本、沈觀茂、溫昇平、
[彭滿榮]、洪文、傅秀媚、楊鉅文O.B.E. 、趙曉紅、余美婷、黃國強 (創辦人是當
常務執行委員)
第二條:宗旨
第一章: 弘揚中華文化,促進中英文化交流;聯誼各地中文學校,支持培育華人子弟;增
進僑胞聯繫,加強團結共識,共創和諧華人社會,共同發展華文教育。
第二章: 以公平、公正、公開、不謀私利原則,由常務執行委員會集體領導,推動華文教
育事業。
第三條: 會員資格,權利及義務
第一章: 凡我旅英華人華僑,年滿十八歲,不分性別,品行良好,有正當職業,並願遵守
本會會章,均可參加成為本會會員。申請入會人士,須填寫表格一份,由基金會
兩名會員推薦,經基金會執行委員會表決同意,方可成為基金會會員。
第二章: 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。新參加會員加入基金會要超過十八個月或以上才能獲
得被選權及選舉權。
第三章: 會員有出席會員大會,提供建議性議案,促進基金會興革之權利。
第四章: 會員有權利優先享受基金會所舉辦一切福利事業,文娛康樂,文化教育活動。
第五章: 會員遵守會章,維護會員大會是基金會最高權力機構、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。
每年在6月份舉行。如遇特殊情況,可隨時召開會議或延期舉行。會員大會由執
行 委員會籌備召開。
第六章: 會員如有下列不法行為者,可被開除會籍處分,觸犯嚴重刑事案,行為惡劣,蓄
意損害和破壞基金會名的譽,利用基金會名義,謀求私人利益或造謠詆毀本會負
責人,製造分裂,破爛華人社區團結,違背會章行為。一經基金會調查屬實,由
監 察部主席,提請執行委員會通過,循法律途徑,宣佈取消其基金會一切會務及
會員資格。被革除會籍者,以前所捐贈給基金會各費一概不予退還。
第四條:基金會經費來源及運用
第一章: 基金會經費以慈善籌款,各大商號,熱心社會公益人士的捐款為主要來源。需要
經執委會會議通過,可進行籌款。
第二章: 基金會基金經費,一定用在推廣,弘揚中華文化事業,支持英國本土的中文學
校,支持培育華人子弟,促進中英文化交流。
第三章: 經費的運用,要經過執委會商議,才能正式由財政處簽署,才可以動用基金經費。
第五條:會員大會職權
第一章: 修改會章審議,通過有關華文教育事業發展提案,審議會務工作,審議財政預
算,決算案,商議推動華文教育事業。
第六條:執行委員會職權
第一章: 由每屆選舉大會產生,由(19名) 執行委員組成的執行委員會是執行會務的常設機
構,執行委員會簡稱 “執行會” 當選成員簡稱為執委。
第二章: 執行委員,每屆任期三年,獲連選連任,執行委員人數,增加或減少,由執行會
根據會務發展而立定。
第三章: 每一屆執行委員會的改選工作,由當屆執行委員執行改選工作。最遲在5月份完
成籌備選舉工作。
第四章: 由會員用不記名投票選舉產生執行委員會(19名) 委員或若干名。
第七條:基金會組織架構及職權
第一章: 會員大會產生執行委員(19名) 或若干名,然後從委員會進行推選正副會長及正副
主席,選舉正副會長,正副主席及秘書長一名,用不記名投票方式舉行。
第二章: 執行會設會長一名,主席一名,首席副會長一名,副主席兩名,副會長若干名,
監察主席若干名監察委員若干名。由正副會長及正副主席及秘書長提名,經執行
會通過委任秘書處,副秘書長若干名,秘書若干名。
第三章: 基金會會長及主席是基金會首長,會長及主席對內對外,均全權代表基金會,會
長及主席,均要採用民主辯論形式決定會務議案,以少數服從多數為則。
第四章: 會務工作需要時,會長主席及秘書長有權委任工作委員會組成人員以特別工作小
組成員,委任人數由執委會通過。
第五章: 會長及主席任期均為三年一屆,可連任一屆 (即六年) 。
第六章: 會長及主席卸任後,均可擔任基金會任何一個職位 (除會長及主席一職) ,亦可由
執委會通過授予榮譽會長一職,榮譽會長要擔任過基金會會長、主席一職及基金
會創會委員,一直都擔任執委工作,對基金會有特殊貢獻人士,經執委會通過,
榮譽會長一職是終身制。
第七章: 各部門名稱
1. 秘書處:處理會務日常文書工作,設秘書長一名,副秘書長若干名,秘書若干名。
2. 財務處:制定財政政計劃,負責監管基金會一切基金經費,財政事項。
3. 行政處:制定每年工作行政計劃,配合處理各項工作計劃。
4. 教育處:負責處理各項教育工作及計劃。
5. 文宣處:負責宣傳各項活動工作。
6. 公關處:負責對外聯繫,與基金會會員,社會各界人士,僑團起溝通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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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八章: 首席副會長及副席,除協助會長主席工作外,如遇會長或主席缺席時,首席副會
長及副主席可代行會長及主席職權,首席副會長一職由副會長中補選。
第九章: 副會長若干名,副會長獎除協助會長和主席工作及兼任各主管部門工作。
第十章: 基金會秘書長由執行委員會授權綜理日常會務工作。
第十一章: 執行委員會各部門名稱的更改由執行委員決定。
第十二章: 執行會每兩個月召開會議一次,如遇緊急會議,可隨時召開。
第八條:榮譽會長、榮譽主席、名譽主席、榮譽顧問、顧問、會務顧問的授銜
第一章: 榮譽會長資格:本會創辦人擔任會長及主席一職,歷任基金會執行委員,對基金
會有特殊貢獻、社會熱心人士,有突出表現者,經基金會正副會長,正副主席提
名,經執委會通過,封為榮譽會長,榮譽會長屬永久性。
第二章: 榮譽主席、榮譽顧問、名譽主席、名譽顧問、顧問、會務顧問,任期為三年,可
以連任。委任人數若干名及任免事宜,屬執委會職權。
第九條:解散
第一章: 基金會是一個團結旅英華人華僑,各界人士,推廣及弘揚中華文化事業,不謀私
人利益之團體,基金會財產屬於基金會全體會員所有,任何人等不得併吞或轉
讓, 如因特別事故無法進行會務時,應在一個月前通知會員,並由執委會召開緊
急會議,公佈解說散。會議需要超過三分之二執行委員會出席人數通過才正式解
散。解散善後工作,由會長及主席委任工作小組進行,除清償債務外,其餘款
項,交由慈善機構處理。
第十條:附則
第一章: 基金會會章以基金會會務發展,隨時代的演變而做修改,但必須在符合基金會利
益的前提下進行。會章如有未妥善條文,會員可以提議修改,提議修改條文草案
經執委會討論通過後,提交會員大會審議通過施行。
第二章: 基金會財政決算,每年度會計核算由財政主管向會員公佈。
Charity number: 1138961